近日,江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被告是做山菜生意的,经营的是家庭式小作坊,没有进行过工商登记,活多时就雇他人挑拣山菜。原告的母亲于2008年12月到被告的小作坊干活,于2009年10月的一天下午,在被告的小作坊案板附近死亡。原告认为自己的母亲是给被告干活、在被告提供的工作场所死亡,被告应该给予赔偿。原告因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近9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确属雇佣关系。事发当日,原告的母亲没有到被告的作坊上班,下午4时许,原告的母亲来到被告的作坊,跟负责人说,这几天有病没来上班,今天来拿自己的围裙和剪刀。她走到工作台边,弯腰拿东西时就倒在地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为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自己的母亲是在工作过程中死亡的,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玉东宋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