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市公安消防支队八道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市西客运站附近一旅馆未经消防部门检查擅自营业,存在火灾隐患。 八道江消防大队立即派防火监督人员前去查处。在检查中发现,该旅馆存在未经消防检查擅自营业、缺少一个安全出口,且仅有的安全出口设有影响人员疏散的踏步、配备的灭火器数量不足、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标准等问题。防火监督人员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法查封该旅馆并处3万元罚款。 旅馆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认真整改,杜绝火灾事故尤其是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安全。防火监督人员随即向举报人反馈了检查情况,并对其履行公民消防职责行为给予了表扬。
本报讯(赵毅报道)5月12日清晨,通化县交警在鹤大线黎明治安卡点执勤时,发现从县城快大茂镇方向驶来一辆车号为辽D67XXX厢式货车,该车驾驶人形迹可疑,执勤交警立即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检查中交警发现该车所载物品为爆炸物品,装载的改性铵油炸药重达10.8吨,且该车的实际行驶路线与准运路线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交警大队领导迅速赶赴现场,安排车辆停放到专业爆炸物品仓库,同时将案件移交县公安局聚鑫开发区派出所处理。由于发现及时,避免了一场灾害事故的发生。
领导干部的主要职责是出主意、用干部,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对党的事业关系极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特别重要的是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遵守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
《廉政准则》第四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些规定,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严守纪律、胸怀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和群众选择;另一方面,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正确处理对干部的选拔使用,发扬民主作风,公道正派用人,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为党和人民选好人用好人。(《廉政准则》法规辅导之八)
经济建设是全党的工作中心,也是国家的大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围绕这个中心和大局开展工作,但搞经济建设要按客观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办事,特别重要的一条,是领导干部不能直接干预和插手具体的市场经济活动。
《廉政准则》第七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我们一方面要认真落实这些规定,切实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同时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从根本上预防这类问题的发生。
(《廉政准则》法规辅导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