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村民葛某撞伤。
肇事后,被告人张某伙同乘车人鄢某将葛某抬至车上,并用电话向公安机关反映,在吴家楼医院东有一妇女躺在路上,请求救助。后公安机关根据报警内容到现场没有发现被害人。被害人葛某未得到及时救助,因被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如何认定被告人张某、鄢某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行为性质?
律师认为,二被告人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抢救和预防措施,如将被害人拉至乡镇医院门口东侧,拨打110报警救助等。但是因被告人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车祸现场,虽然拨打110报警电话予以求救,但是二被告人在没有确认110民警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之前即自行离开,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客观上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后转移、隐匿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客观要件,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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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仁县今年筛选出80件难题实事,量化包干给120多个科级单位,开展“下基层、解难题、促发展”检验执行力活动,收到了干部受锻炼、群众得实惠的双赢效果。 每年年初,许多地方都会确定一批为民办实事项目,其中绝大多数都能扎实推进、收到成效,但也有个别实事项目由于没有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头上,往往虎头蛇尾,不了了之。这些落空的实事项目不仅没给群众带来实惠,还因为失信于民而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责任没有到位,实事便难以落实。安仁县把为民办实事量化包干给相关部门,做到每件实事都有人管、有人抓,一方面,如果哪件实事延误了或是办砸了,追究责任时便可以“点名道姓”,直接看到问题出在哪儿,属于谁的责任范围;另一方面,“实事包干”能够促使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打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观念。有了成绩,包干人自己就能“对号入座”,不用领导表扬,大家都心知肚明,由此促进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为民办实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然,“实事包干”制度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首先,要实行公示制度,不定期通过网络、报刊等多种渠道公布“实事包干”责任单位、责任人名单和项目实施进展等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其次,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还要加强检查督促,推行限时办结,逐项验收销号;最重要的,要严格考核奖惩,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干部既有压力也有动力。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