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张振霞王永君李莉报道)近一段时期,辉南县辉发城镇司法所在下乡征求群众意见时,发现了保安村顾家沟屯村民宣惠新的“大麻烦”。
宣惠新是残疾人,且智力不健全,她的承包地被征用,其应得的8万元征地补偿款被其父母领取,并且一直不给宣惠新。
辉发城镇司法所人员通过征求群众意见了解这一情况后,决心无论多困难也要帮宣惠新解决此事。他们先后多次到朝阳镇东凤村找宣惠新的父母了解情况,并耐心地宣讲相关法律政策。起初,其父母用各种理由搪塞,拒绝归还应属于宣惠新的征地补偿款。最后,辉发城镇司法所对宣惠新启用了法律援助程序。5月15日中午,宣惠新的母亲将8万元现金交到辉发城镇司法所办案人员手中,并委托司法所帮助宣惠新将8万元保管好、使用好。该所工作人员对宣惠新法律以外的情感援助也应承了下来,对其的帮助还在继续。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能尽其所能为百姓做点事儿,很值。
本报讯(于海波宋亚军报道)近日,市工商局首次运用新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有关增加赔偿的兜底性条款,成功处理一起食品消费纠纷,帮助消费者获得了500元的增加性赔偿。
3月19日,消费者王某在市区某超市花18.4元购买了某品牌的非油炸型膨化类食品8袋,回家食用时发现食品的含油量特别大,不符合非油炸型膨化食品的特征,怀疑此产品为问题食品,遂向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
经工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食品生产厂家查看备样后承认,该批次的非油炸型膨化类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人操作不规范,过量地加入了调料油,导致产品油脂含量过高,以致该批次产品的脂肪含量与标签标注的不一致。
依据上述事实,执法人员认定食品生产和经营者在提供商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欺诈行为。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判定消费者依法获得500元的增加性赔偿。这也是我市工商部门运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的第一例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