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群)今年年初,我市两家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因销售侵害他人商标权的食品被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家重庆市知名食品生产企业诉至市法院,要求生产与销售侵权食品的企业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在诉讼前,重庆市的食品生产企业向法院申请了证据保全,全面掌握了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现该食品零售企业同时在销售重庆市企业生产的食品和侵权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两家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相同,侵权企业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重庆市的企业注册商标几乎相同。根据法律规定,零售企业明知销售的产品侵权而进行销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庭审中,合议庭着手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了调解,针对在庭审中已查明的事实,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求得双方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谅解,并适时提出了能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避免企业商誉损失以及双方经济损失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接受了调解方案,达成由侵权生产企业适当赔偿重庆市企业经济损失,停止生产侵权食品;我市两家大型零售企业将侵权食品全部从超市中下架,同时加大对重庆市企业生产的食品销售力度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