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非煤矿山地下开采、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二、对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地下开采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三、对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地下开采企业)、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非煤矿山地质勘探作业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在4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四、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五、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核发,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六、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在4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投诉举报电话:3260067 市优化办监督电话:5087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