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记者卫敏丽)为科学定位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内涵和功能,理清政府和社会在基本养老服务中所承担的责任,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13日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专家论证会。
论证会上,专家学者、基层代表就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内涵、服务范围、设施功能定位、政府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大家认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是面向所有老年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康复、情感关怀、紧急救援和
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
专家认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遵循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发展思路。
基于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康复、情感关怀、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养老服务项目反映了社会老年人的基本的、普遍的诉求,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专家们建议政府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上,发挥主导作用,在服
务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应重点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基本服务需求,并确保孤老孤残优抚对象、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能得到必要的服务。
专家建议,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在政府主导下,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完善相关标准与规范,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实现养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67亿,占总人口的12.5%,且正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
是同期人口增速的五倍多。人口老龄化将成为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基本的国情特征,“未富先老”使我国有别于发达国家而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改善养老服务设施条件,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老龄办于2009年决定联合编制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同步启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并拟提议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列入国家重点专项规划。
新华社北京5月5日电(记者江国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日宣布,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要求,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出《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治理、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收费服务的行为,坚决取缔行政机关五种涉企收费。
《通知》明确规定以下五种行为属于乱收费,应坚决取缔: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
这份文件还要求各地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集中治理和规范。
《通知》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管理机制,对绝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而对极少数具有垄断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直接管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通知》要求,此次治理规范工作分为摸底调查、集中审核、重点检查等三个阶段,全部工作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所管理单位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自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提出治理规范的初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调查摸底情况,研究提出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意见,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治理后重新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频次、收费范围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