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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津汇律》《海龙吟》出版
作者:暂无 来源:通化日报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报纸
描述:本报讯(记者孙亚光)近日,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梅津汇律》、《海龙吟》正式发行,这是梅河市首次出版大型诗词集。 去年七月,全国中华诗词论坛、吉林省诗词学会和梅河市政协联合举办了纪念中华诗词论坛
全文:本报讯(记者孙亚光)近日,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梅津汇律》、《海龙吟》正式发行,这是梅河市首次出版大型诗词集。 去年七月,全国中华诗词论坛、吉林省诗词学会和梅河市政协联合举办了纪念中华诗词论坛
[8图]传播中华体育文化提升学校国际美誉
作者:暂无 来源:北京体育大学校报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报纸
描述: 4月14日至27日,北京体育大学巡演团受国家汉办委托,组成以党委副书记彭晓吉为团长,以武术学院、艺术系学生为表演人员的代表团,到美国旧金山、梅德福、波特兰、圣地亚哥、夏威夷等地孔子学院进行了7场巡回演出,以武术为主的表
全文:的代表团,到美国旧金山、梅德福、波特兰、圣地亚哥、夏威夷等地孔子学院进行了7场巡回演出,以武术为主的表演,辅以中国民族舞蹈,用优美刚劲热烈的肢体语言传播中华文明,宣传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获得极大
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作者:暂无 来源:长白山日报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报纸
描述: 鲍晓倩 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 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困扰着近现代人类文明。 西方发达国家“先发展、后治理”的发展模式,让人类付出了沉重的自然环境代价,不能再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早已成为全球共识,当代中国应如何处理发展与保
全文:。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不是不发展,而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道路,从而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1图]中华碑刻之《高句丽好太王碑》
作者:暂无 来源:淮河晨刊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报纸
描述: 《高句丽好太王碑》(局部) 名称:《高句丽好太王碑》。 俗称:《好太王碑》、《广开土王碑》、《广开土王陵碑》、《国冈上广开土境平安好太王碑》等。 书体:隶书。 书者:佚名。 概说:东晋安帝义熙十年(公元414年)造。有“海东第一碑”美誉。碑文记述高句丽建国的神话传说和好太王征碑丽、伐百
全文:

《高句丽好太王碑》(局部)

名称:《高句丽好太王碑》。

俗称:《好太王碑》、《广开土王碑》、《广开土王陵碑》、《国冈上广开土境平安好太王碑》等。

书体:隶书。

书者:佚名。

概说:东晋安帝义熙十年(公元414年)造。有“海东第一碑”美誉。碑文记述高句丽建国的神话传说和好太王征碑丽、伐百济、救新罗、败倭寇等史实。清光绪三年(公元1877年)发现。该碑是四面环刻。共存四十四行,每行四十一字。书体方严端庄,带有篆意,横平竖直,波方磔圆,朴茂古拙,遒健厚重,别具一格,有一种浩然正气的君子风范,是我国书法由隶入楷的重要实物之一。为保护此碑,1928年建木质碑亭。1965年对碑作了化学封护。1977年对碑体作了再次封护。1982年修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永久性碑亭,并设专人管理。现藏吉林集安市。世面拓片颇多。中、朝、韩、日等国均有拓。清光绪拓为传世最早拓。张安

《心中风景》出版发行
作者:暂无 来源:长白山日报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报纸
描述: 本报讯(实习记者张静) 近日,由我市诗词学会会长,“枫岭牧人”邢文才编撰的诗集《心中风景》正式出版发行。 邢文才的诗集《心中风景》收录了包含社会、生活、风景、人文等方面的900首诗词,分为绝句、律诗与词曲三系。这些诗词作品语言质朴自然,描述了作者对人生的感悟及其视野里的世间百态,全方位展示了作者
全文:,读来琅琅上口,是诗坛上吹来的一股清新文雅之风。 邢文才,字乐泉,网名枫岭牧人。现为长白山日报社高级编辑、中华诗词学会会员,吉林省诗词学会理事、佟江诗社副主席、长白山诗词学会常务理事、白山市诗词学会
山沟里走出的田园诗人
作者: 于文杰牛永萍  来源:通化日报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报纸
描述: 二道江区鸭园镇东热村有一位农民诗人,他叫张忠民。 张忠民自幼喜爱文学,特别是古典诗词。他的诗词以田园风格为主、间杂其它。“迷离石级接云霞,蝶舞茅寮笼碧纱。君若来时须仔细,门前一树水桃花。”是
全文:全国诗词大赛中获奖,2005年获《中华诗词发展杰出贡献奖》金奖;2006年获《中华国粹诗词大赛》金奖;2007年获《李杜奖》金奖、《首届文渊杯全球汉诗大赛》金奖;2008年获《第二届黄炎杯世界汉诗大赛
[2图]吉剧《鹿乡女人》:展示中华民族的自醒精神
作者:暂无 来源:中国文化报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报纸
描述: 关母站在“醒台”上以死警醒造假者 刘杨饰女主角关雅梅 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全国共诞生了64个新兴剧种,目前存活的新兴剧种仅有15个左右,吉剧就是其中之一。吉林省戏曲剧院吉剧团将一台带有吉林特色的吉剧《鹿乡女人》奉献给第十届中国艺术节,这台剧目是经过长期打磨的舞台艺
全文:第二届优秀保留剧目大奖”,进入国家优秀保留剧目行列。 吉剧团作为吉林文艺的名片和品牌,先后出访亚洲、欧洲、大洋洲的十几个国家和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开展文化交流活动,为宣传地域文化、弘扬中华文明做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点法条)
作者:暂无 来源:长白山日报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报纸
描述: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
全文: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摘录)
作者:暂无 来源:长白山日报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报纸
描述: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全文: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点法条)
作者:暂无 来源:长白山日报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报纸
描述: 法条速递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
全文:

法条速递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六条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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