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求你回家去看看奶奶吧。”一位父亲几经哽咽,对着女儿恳求着。此时这位父亲,正与自己的亲生女儿在法庭的原被告席上对面而坐,靖宇县法院开发区法庭正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原告小曲将自己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来填补自己日益增多的花销。小曲说自己在父母离异后,和母亲一起生活,开始父亲每月给她三百元的抚养费,但是这些年来物价上涨,随之而来学费、生活费的开销越来越大,三百元的抚养费已远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学习。虽然,自己和母亲多次与父亲谈过增加抚养费,但都被父亲拒绝了,这才使父女对簿公堂一幕的出现。和曲某诉说的相反,她的父亲却是表示自己是愿意给孩子增加抚养费的,毕竟这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只不过他提出希望小曲能够多回家看看奶奶,奶奶年纪大了,想孙女想的厉害,自己每月把抚养费放到奶奶家,让小曲在月底去取也是出于这个目的。然而小曲和她的妈妈总是以学习忙为借口推脱不去,自己对此很是不满,这才拒绝增加抚养费。
法官在了解真实情况后,与小曲的母亲促膝谈心。几日后,小曲的父亲、母亲来到法庭表示接受对方的条件,小曲也答应会常去看望奶奶还有爸爸,久违了的笑容又重现在这三个人的脸上。
(张雪 姜泓宇)
本报讯(于海波宋亚军报道)近日,市工商局首次运用新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有关增加赔偿的兜底性条款,成功处理一起食品消费纠纷,帮助消费者获得了500元的增加性赔偿。
3月19日,消费者王某在市区某超市花18.4元购买了某品牌的非油炸型膨化类食品8袋,回家食用时发现食品的含油量特别大,不符合非油炸型膨化食品的特征,怀疑此产品为问题食品,遂向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
经工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食品生产厂家查看备样后承认,该批次的非油炸型膨化类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人操作不规范,过量地加入了调料油,导致产品油脂含量过高,以致该批次产品的脂肪含量与标签标注的不一致。
依据上述事实,执法人员认定食品生产和经营者在提供商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欺诈行为。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判定消费者依法获得500元的增加性赔偿。这也是我市工商部门运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的第一例消费纠纷。
春节期间,大量的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开车回家过年,居民小区内一时车满为患。
2012年2月7日晚8时许,城墙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育林街房产局家属楼下闹事。值班民警赶到现场时,看到两名男子在楼下的停车场争吵得面红耳赤,撕扯在一起。民警上前将二人制止后,了解得知其中一名男子的车被另一男子的车堵住无法开出,在楼下等了二十多分钟才等来堵路的车主,二人一言不和争吵起来,继而动手撕扯到一起。在民警的耐心劝解下,二人终于冷静下来,最终握手言和。
(刘锡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