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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图]通化市教育学院召开“2013年高考考纲、考试说明及备考策略研讨会”
作者:暂无 年份:2016 文献类型 :政府公开信息 关键词: 考纲  考试  高考 
描述:通化市教育学院召开“2013年高考考纲、考试说明及备考策略研讨会”
[0图]柳河县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暨加强考风考纪工作会议召开
作者:暂无 年份:2016 文献类型 :政府公开信息 关键词: 考试  招生  高校 
描述:柳河县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暨加强考风考纪工作会议召开
[0图]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价格鉴证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测绘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执(职)业资格和通信、审计、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政府公开信息 关键词: 考务  工作  考试 
描述: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价格鉴证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测绘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执(职)业资格和通信、审计、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0图]吉林高考分数线确定一本文543一本理525
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政府公开信息 关键词: 考试  高考  分数 
描述:吉林高考分数线确定一本文543一本理525
考试规则
作者:暂无 来源:长白山日报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报纸
描述: 1、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2、持《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准考证》标注的考试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全文: 1、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2、持《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准考证》标注
特殊考试
作者:暂无 来源:长白山日报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报纸
描述: 王俊楚陈永生和其他考生都没想到,这次公务员招考的最后一道题就是一人发一块钱,从宾馆搭公交车到考场,而后进行面试。不明白归不明白,既然是考试,那就一定得像做考卷一样去完成。陈永生和其他考生一起在规定的站点等车。起初,站点内还没有几个人,不几分钟,就拥来了一大堆人。在这群人里,陈永生看到有一位年轻人搀
全文: 王俊楚陈永生和其他考生都没想到,这次公务员招考的最后一道题就是一人发一块钱,从宾馆搭公交车到考场,而后进行面试。不明白归不明白,既然是考试,那就一定得像做考卷一样去完成。陈永生和其他考生一起在规定
“注税”考试提素质
作者:暂无 来源:长白山日报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报纸
描述:本报讯(张昭彦) 市地税直属局积极鼓励并组织干部们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实现以“考”促学。该局为参考人员统一订阅辅导材料,并为参加省局培训的人员报销学习费用。此外,该局还对通过“三师”考试的干部实施重奖。全局学习氛围日益浓厚。
全文:本报讯(张昭彦) 市地税直属局积极鼓励并组织干部们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实现以“考”促学。该局为参考人员统一订阅辅导材料,并为参加省局培训的人员报销学习费用。此外,该局还对通过“三师”考试的干部实施重奖。全局学习氛围日益浓厚。
常为自己“监考”
作者: 敏言  来源:四川统一战线 年份:2003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 十六大报告  中央党校  领导干部  郑培民  微弱的声音  党员干部  学生时代  考试  监考者  两个“务必” 
描述:常为自己“监考”
鼓励干警参加司法考试
作者:暂无 来源:通化日报 年份:2009 文献类型 :报纸
描述: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通化县检察院强化激励机制,研究出台了“鼓励干警自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规定”,在干警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今年有10人参加了司法考试。 《规定》要求全院没有检察官资格的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法律学习,采取自学的方式学习掌握各项法律知识,努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全文: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通化县检察院强化激励机制,研究出台了“鼓励干警自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规定”,在干警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今年有10人参加了司法考试。 《规定》要求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作者:暂无 来源:长白山日报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报纸
描述: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全文: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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