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高明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在努力加强队伍建设的同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近日,成功调解了一起经久疑难案件,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3年5月,原告某培训中心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办公楼转让协议,约定将培训中心办公楼以1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房地产公司,由该公司进行开发重建。房地产公司承诺返还原在办公楼内居住的三户职工住宅,且产权归原住户所有。房地产公司已付给某培训中心购房款100万,剩余15万元于2004年10月前付清。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致,重建楼房未能按时竣工,案外人三户职工张某、纪某、王某也没能如期回迁,多次找到有关部门上访也未能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培训中心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房地产公司推上被告席。案件审理中,被告房地产公司提出反诉。由于案情复杂,此案的审理,先后更换过三位主审法官,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经过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办公楼转让协议,合同效力存在问题,发回中院重审。 中院在重审时认为,单纯审查合同效力问题,必将导致案外人三户职工不能及时得到安置,而本案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又是外地来白山投资的招商企业,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利益均受到重大损失,且难以弥补,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依法向他们释明法律后果,在征得原、被告及案外人三户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调解。经中院多方努力,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这样既保证了案外人张某、纪某、王某及时得到安置,原、被告的纠纷也得到了解决。为表示感谢,三户职工给法院送来了感谢信,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向中院送来了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