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闲在家十七年,结识了许多新朋友。经常有一些新老朋友问我,我们党为什么能够创新这么多的理论成果?想听听我的说法。我觉得,作为一名老理论工作者,有义务和责任回答有关理论问题的提问。也许回答的或许不尽人意。但提提线索、引引路,也是好的。
我认为有如下四条:
第一条,也是根本的一条,就是我们的党和党的领袖及其领导集体,特别坚信马克思主义能够彻底改变中国的落后面貌。在这个根本点上,我选择邓小平同志的一段话。他说:“我坚信,世界上赞成马克思主义的人会多起来的,因为马克思主义是科学。他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封建社会代替了奴隶社会,资本主义代替了封建主义,社会主义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发展过程后,必然代替资本主义。这是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但道路是曲折的。”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强大的思想武器,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革命真理。
第二条,也是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我们的党和党的领袖及其领导集体,特别熟知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的、与时俱进的科学。在这重要一点之中,我选出一段江泽民同志的论述。他说:我们对待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任何时候都要坚持,一切放弃马克思主义的言行都是错误的,都必须坚决反对。坚持马克思主义,决不能采取教条主义、本本主义的态度,而应当采取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坚持一切从变化着的实际出发,把马克思主义看成是不断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的科学。就是说,马克思主义是有着无限生命力的。但是,有个前提,它必须是与时俱进地发展。否则没有发展,没有新意,跟不上时代,就那么干巴巴的几条,没人信服,没人欣赏,生命从何而来?就只能停止。
第三条,也是最关键的一条,就是我们的党和党的领袖及其领导集体,特别关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这个关键问题上,我选择了胡锦涛同志的一段阐述。他说:“我们党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党的‘一大’明确把我们党命名为中国共产党。这表明,我们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代表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完全新型的无产阶级革命政党。”他还明确指出,《共产党宣言》发表一百六十年的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只有与本国国情相结合、与时代发展同步、与人民群众共命运,才能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感召力。什么叫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就是用理论来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这一句很有哲理的话,在我们的党和党的领袖及其领导集体的创新理论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它所显现出的影响力、吸引力和感召力不可低估。
马克思主义创立后,第一位继承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是列宁。他在1915年发表的《论欧洲联邦口号》一文中说:“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是资本主义的绝对规律。由此就应得出结论:社会主义可能首先在少数甚至在单独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内获得胜利。”果不其然,在列宁领导下的布尔什维克党于1917年10月成功地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从而改变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在十九世纪中叶所认为的“无产阶级革命必须在大多数国家,至少要在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同时进行才能取得胜利”的预想,进而形成了列宁主义,成为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光辉榜样。
在中国共产党内,毛泽东同志是继陈独秀、李大钊、何叔衡、蔡和森之后第五位接受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他同他的战友们,在那血雨腥风的年代里,曾多次挽救了革命、挽救了党,创立了第一个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全党带了个好头,成为了一代伟人。
如果真正把握了上面这四条,我们就比较容易理解邓小平同志当年会怎样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的有关社会主义的某些原理同中国落后、贫穷的社会主义实际相结合,以非凡的政治勇气和理论胆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本质论为主体,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建立起既不同于传统理论上的社会主义,又与民主社会主义相区别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从而创立第二个中国式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诠释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
同样,如果真正把握上面这四条,我们就能比较清楚地找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所构成的理论根据。“三个代表”中所提到的这三个基点,虽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有论述,但把发展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坚持党的先进性联系在一起,上升到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高度,上升到党的指导思想的高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科学思想体系,这就是个了不起的创举。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完整体系,遵循了人类历史发展进步的普遍规律,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和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需求,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愿望,抓住了新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根本。
有必要强调,如果真正把握上面这四条,就能比较熟悉我们的总书记胡锦涛同志。
他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中的主要成员之一;
他有很丰厚的理论功底,又能全面了解世情、国情、党情和民情;
他和他的中央领导集体,创新的理论成果最多,收效更丰盛。例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荣辱观、党的先进性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科学发展观等。科学发展观的创立者胡锦涛,把科学发展观概括为: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四句话。这就诠释了科学发展观,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带有全局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总而言之,我们一代接一代党的领袖及其领导集体,始终坚信马克思列宁主义,忠于人民、忠于党,互为榜样,互相学习;互为借鉴,互相补充,创新了一个又一个的博大精深的理论成果,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给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填补了空白,又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目的是更好地去完成党的执政使命。
(作者:市直机关退休干部)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总 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