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习近平重要讲话,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勾画了更加清晰的奋斗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中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指明了前进方向。
一、法治是中国梦的价值目标
中国梦包含着法治、富强、公平、民主等众多的价值追求。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表明,法治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共同期待。党的十八大报告当中,法治是“三个倡导”当中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中国梦就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所具备的要素,包括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应该成为法治国家关注的重点,宪政与民主是基础性工程。法治国家的立法应该体现正义原则,应该关注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法治国家的执法应依法行政,限制政府权力以防止其滥用。法治国家的司法价值目标应该是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保障人权,其中保障人权是中心。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确定下来。1999年,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目标和治国方略,标志着国家政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的承上启下关键时期,我们必须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是十八大报告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间“要求,也是中国梦的一个时间要求。
中国梦就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首先应该是法治政府,政府是不是一个法治政府,这是法治国家实现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法治政府应是政府从决策到执行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利与责任紧密相联,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并用法律加以固定的政府。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经过十年努力构建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建设法治政府,是基于行政权在我国政治架构中的重要地位和行政权易于扩张的特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中国梦就是建设法治社会。在国家、社会、个人关系当中,社会是晴雨表,是纽带。一个政治清明、规范有序、自然和谐的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重要象征。法治社会是社会各项公共事务包括社会管理、社会建设、以及各种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且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其根本目标和出发点是建立一个开放、自由、民主、公正、平等、和谐的现代社会,使每一个公民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追求幸福的希望和实现这种希望的机会。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党的十八大报告当中强调,运用法律法规、社会政策来规范、引导、支持、服务社会自主管理,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化解社会各种矛盾、冲突和问题,科学有效应对社会风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民权利。
二、法治是中国梦的实现途径
法治不仅是中国梦的价值目标,而且还是中国梦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治,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需要法治,公平正义价值观的培育需要法治,法治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
实现中国梦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提出的,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这对于高扬人民民主的光辉旗帜,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直接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十八大报告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空间”要求。“全面性”表现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使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实现中国梦就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就是党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实现中国梦就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要求,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程阶段的必然要求。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机关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努力,构建法治政府的目标。通过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最终实现政府法治化,把政府建成法治政府,切实保障公民的权益。依法行政的要求应该是:行政所依之法应是体现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反映客观规律的比较完善的法律;政府组织的设置、权力的行使和待遇的取得受法律的制约;政府严格忠实地服从和执行法律,成为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工具;政府的行为受到人民的有效监督,政府的错误行为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救济,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所具有的强大法治力量,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们幸福的根本保证。法治既是中国梦的价值目标又是中国梦的实现途径。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单位:中共白山市委党校) 陈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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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基石还是在制度。只有科学、严密、合理、刚性的制度,才能提高反腐败的科学化水平。我国对反腐败和廉政制度建设下了很大力气,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然存在着制度缺失、制度疏漏、制度适用性差等问题。牛栏关不住猫,没有适当、严密、刚性的制度,反腐败难以从根本上治理。当前加强制度建设的关键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制度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基础工程,也是我们党反腐倡廉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治本,就是要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建立和完善体制机制,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途径。我国现阶段出现的腐败现象,是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条件下产生的,体制机制不完善、管理制度有漏洞是腐败滋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些年来,经过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得到遏制,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满意程度有所提高。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仍时有发生,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腐败问题之所以会在一些领域和环节易发多发,除了教育和监督等方面因素外,体制机制不完善,使一些腐败行为有机可乘,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查办的一些重大案件,大都涉及掌有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财政管理权等关键岗位,很多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都与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有关。“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只有不断建立和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改善权力结构,增强监督权威,规范权力运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导致腐败滋生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机会。
建立和完善体制机制,是提高科学有效防治腐败能力的必然要求。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了“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的重大命题。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这对党的建设各个方面,包括党的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纪律建设,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力度不大、体制机制方面的缺陷和漏洞逐渐显现。如果我们固守传统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不注重完善体制机制,不抓紧进行制度创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很难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只有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不断完善体制机制,逐步消除体制机制方面的弊端和漏洞,才能进一步提高科学有效防治腐败的能力。
建立和完善体制机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各方面利益调整,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改革创新、攻坚克难,以重点工作的成效和关键环节的突破推动全局工作的开展。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前移监督关口,努力消除滋生腐败的体制弊端、机制障碍和制度漏洞,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当前,应重点完善三方面体制机制。
第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防止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非法干预。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和行为。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建立与国家宏观政策及部门履行职能紧密结合的预算分配机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积极稳妥地实施国库现金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完善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完善反洗钱防控工作机制,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推进风险管理。深化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完善干部人事管理体制机制,从源头上遏制用人腐败和不正之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使各方面干部充分涌现、各尽其能、才尽其用。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明确规定凡是得不到多数群众认可的,未经集体研究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完善选拔任用决策机制,推行地方党委决定重要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完善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办法,逐步提高通过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方式选拔的干部在同期提拔干部中的比例。完善差额选拔方式,地方党委选举应适当增加委员人选的差额比例。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扩大民主参与的范围。根据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区分选任制、委任制等不同情况,合理界定并逐步扩大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的参与人员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地让更多的党员群众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来。改革和完善基层党委组织选举制度,在乡镇普遍推行以“公推”的办法产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统一规划,突出重点,上下结合,稳步推进,逐步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继续规范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方法,健全考核形式,完善考核机制,有效发挥考核对干部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三,完善司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着力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等问题。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司法机构设置,逐步形成规范、快捷、节约的司法体制。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服刑地变更的条件和裁定程序,从制度上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畅通涉诉信访渠道,形成公开、透明的涉诉信访处理制度。健全审判业务和检察业务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审判权、检察权分解流程和案件质量效率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司法人员业绩评价体系,构建公开、公平、合理的考评机制。建立委托评估、拍卖、鉴定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辅助事项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司法人员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失职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司法人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完善法律统一适用制度,规范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探索建立个案跟踪回访制度,加强对办案质量的控制。健全司法公开制度,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