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新版本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其中要求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必须回避。这一规定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热烈讨论。 政府采购专家指出,《条例》对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相对于以前的含糊其辞,这次给出了明确说法,在制度完善上有了进步,而且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规定。但在网上,这条规定却未能赢得太多喝彩,相反,许多网友纷纷“拍砖”,有的甚至给以“无聊”、“搞笑”之类“恶评”。这种情形,令人想起了深圳“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重庆法官亲属不能做律师等政策出台后所受到的争议。 批评中,固然有偏激的、情绪化的,但也不乏冷静的思考。对规定本身,人们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规定的可操作性有多大?如何认定“三代血亲关系”,谁来认定?怎么甄别证实?怎样落实问责?其二,“三代血亲”之外的关系,诸如朋友、战友、同学、同乡、情人等,甚至八竿子打不着的关系,现实中也有产生“猫腻”的可能,又该如何界定和防范?是不是也该一一列举禁止? 不可否认,这一规定的出台,是有鉴于“采购私亲”的现象的。但同时也落后于现实。因为在被私利扭曲的“人情社会”中,权力利用采购来寻租的机会和能力,就像神通广大的“千手观音”,无时无刻不有其应对的手法,变通的路子。靠完善具体条文和规定堵漏补缺,双拳难敌多手,效果有限,效率也不高。毕竟,法律法规不是破译密码的“穷举法”,不可能老是追在现实后面,把现实的所有可能性都收入囊中。 俗话说,打蛇打七寸,治病要治本,回避各种“关系”只是表面功夫,有些官员借政府采购等公务谋取私利,其实是“爹亲娘亲不如人民币亲”,这种利益“血亲”才最应警惕和回避,如何切断“关系”背后的不正当利益链条才是要害所在。 法律制度设计的优化方案,也最应朝这个方向扎实努力。如果说关系是最好的“润滑剂”,那么阳光则是最好的“防腐剂”。法治的力量,不仅在于具体制度的完善程度,还在于其公平、公开、公正的力量。只有通过制度保证实行“阳光采购”,让整个采购流程像电视直播一样,“裸露”于公众的视线之中,自觉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将每一笔账的来龙去脉都交代清楚,才能使政府采购中的私心、私利无所遁形,难以生存。 还好,《条例》正处在征求意见阶段,我们大可不必纠结于“回避血亲”这一条,还是以同样的责任心和智慧,在如何体现公开、加强监督等方面多动动脑筋,多提提意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