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的一天晚上,卢某在刘某小吃部就餐,服务员送啤酒离开时,突然有一瓶尚未开启的啤酒发生爆炸,将正在就餐的卢某右手崩伤,经医院诊断为右食指、中指伸肌腱断裂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原告多次找到刘某,要求刘某承担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及残疾费共计8万余元,刘某以该啤酒是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赔偿。因此原告起诉到江源区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费、伤残鉴定费共计8万余元。 法院审理该起案件认为,卢某系在刘某小吃店就餐时啤酒发生的爆炸事故,刘某虽然对卢某受到的伤害无主观故意,但应对其伤害结果承担无过错责任,依法判决刘某给付卢某各项赔偿款总计8万余元。(孙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