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个不准”之十一: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超职数配备干部是擅自突破职数限制、违反干部工作原则和政策的行为。1995年8月至1997年3月,邱某任××县委书记期间,集中进行了5次大的干部调整任用工作,共调整正副科级干部1230人次,其中提拔817人次,超职数配备正副科级领导干部307人,将退居二线的74人从副科级提为正科级,同时选拔任用干部不按程序进行,照顾关系提拔县级领导干部亲属。根据以上违纪事实,邱某被开除党籍、撤职,原县委副书记李某被撤职,原县委副书记胡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县委副书记、县长袁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吉某被撤职,同时取消不符合任职条件人员的任职决定。
“17个不准”之九: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2006年3月26日,××市市委书记办公会酝酿调整××县县委书记高某职务,当晚市委主要领导与高某谈话,并明确要求在工作变动前,县委不提拔调整与乡镇换届无关的干部。但高某仍于3月27日晚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了对乡镇和县直单位283名干部的提拔、调整。高某突击提拔干部的行为违反了组织人事纪律,于2006年7月受到撤职处分,相关责任人员也受到严肃处理。
“17个不准”之十五: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提倡依规依法检举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决抵制无事生非、诽谤诬告等歪风邪气。××市××区委书记杜某,对市委主要领导心怀不满,为达到利用换届之机将其“赶走”的目的,于2006年11月初,指使司机化名异地为其购得两张手机卡,编写了侮辱诽谤市委主要领导的短信,分别发给市四大班子领导和县处级领导干部等170多人,严重妨害了市委换届选举工作,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此外,杜某利用担任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贿赂人民币524.19万元、美金2.5万元,非法占有人民币7.5万元。杜某的行为触犯了党纪国法,于2007年12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17个不准”之六: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所谓“不正当手段”,是指利用老乡、同学、同事、战友等各种关系,采用拉帮结派、请客送礼或要挟等手段,为本人和他人谋取职务、职级待遇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个不准”之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规定,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