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杜颖报道)“如需购买盐酸曲马多,请拨打电话136….”国家已将盐酸曲马多列为精神药品进行管理,竟敢在网上明目张胆地卖,11月15日,东昌区金厂派出所民警小王在上网时,一个帖子引起了他的注意,职业敏感让小王觉得卖药的人应该就在本市。于是,小王按网上提供的电话号码打了过去,与对方约定10点钟在百货大楼门口交易,并立即约好其他两名民警在百货大楼门口守侯。 10点钟,小王的电话响起,卖主让他上一辆停在路边的红色出租车,小王暗示车内的战友见机行事,随后钻进出租车内,只见两个20多岁的小伙子,其中一个问道:“钱带来了吗?”小王说:“带来了。”两人警觉地望着窗外,不安地说:“不行,这东西抓得紧,换个地方再说。”见二人有防备,小王便与他们周旋起来,见买主好像与自己是“同道”中人,两人便打消了顾虑。交易后小王见两人手中还有药品便说:“我还有个兄弟也想买点,你就把剩下的高价都卖了吧。”两人同意了将剩下的50粒出售,小王将电话打给了一直尾随其后的战友,双方约定10分钟后在新华桥见面,两人的车停靠在路边时,两名“买药”的人和小王一起将两人“请”进派出所。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案例】
某市某区的一位市民王老板跟房东吴先生租下了一处门面房,在此经营大排档生意,结果在租期未到之时,此处门面房被列入拆迁范围,王老板的门面房被拆了,他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为此,王老板将房东和拆迁单位告上法庭,结果获得相应补偿。
据介绍,王老板当初跟吴先生签订下租约,约定吴先生将自己的二间半房屋出租给王老板经营大排档。随后,王老板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2007年7月,这处门面房被列入了拆迁范围,并由某市某园林绿化管理所作为拆迁人,负责拆迁。因房东是吴先生,绿化管理所找到吴先生,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眼看自己的租期没到,投入的装潢及其他投资无法收回,王老板于是去找绿化管理所,但对方辩称他们拆迁的是房东吴先生的房子,因此只与产权人签拆迁协议,不承担承租人的损失。然而,当王老板找到吴先生时,吴先生称拆迁是政府行为,这是属不可抗力,如果想要索回损失,应该找拆迁公司,因为如果没有拆迁就不会造成这种损失。
吴先生于2007年11月将王老板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双方解除租赁合同,王老板腾退房屋后,支付所欠房租1000余元。
为此,王老板以绿化管理所和吴先生为被申请人,向当地房产管理局申请裁决,要求支付因申请人改变房屋用途增加的补偿款的50%、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设施搬运费、停业补偿费等各项费用约9万元。结果被当地房产局以“涉案房屋正在发生诉讼”为由,不予受理。无奈之下,王老板将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最终,拆迁部门、吴先生一次性补偿王老板60080元,王老板为此付出的投资损失也得到了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