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记者卫敏丽)为科学定位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内涵和功能,理清政府和社会在基本养老服务中所承担的责任,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13日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专家论证会。
论证会上,专家学者、基层代表就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内涵、服务范围、设施功能定位、政府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大家认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是面向所有老年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康复、情感关怀、紧急救援和
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
专家认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遵循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发展思路。
基于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康复、情感关怀、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养老服务项目反映了社会老年人的基本的、普遍的诉求,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专家们建议政府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上,发挥主导作用,在服
务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应重点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基本服务需求,并确保孤老孤残优抚对象、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能得到必要的服务。
专家建议,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在政府主导下,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完善相关标准与规范,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实现养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67亿,占总人口的12.5%,且正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
是同期人口增速的五倍多。人口老龄化将成为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基本的国情特征,“未富先老”使我国有别于发达国家而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改善养老服务设施条件,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老龄办于2009年决定联合编制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同步启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并拟提议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列入国家重点专项规划。
据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副司长纪宁7日说,我国应该主要通过坚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等8大类措施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她在发展改革委和中国网联合举办的“十二五”规划建言献策在线交流中说,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多次提到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当前,我国要坚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这是(民众)获取收入的源泉,能够为城乡居民的增收打好基础。” 她认为国家应建立健全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使劳动报酬的增长能够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此外,国家应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以缩小行业收入差距。 纪宁说,国家还应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统筹城乡发展,不断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对民生领域的投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居民增加转移性收入;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收入分配的透明度。 “我想通过这些综合措施,能够缩小目前的居民收入差距。”纪宁说。 在谈到贫富差距的问题时,纪宁说,造成贫富差距、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该说是基本国情、发展阶段,还有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交织、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 她说,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的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差异很大,客观上就形成了发展条件好的地区发展快一些,收入增加得快一些,发展条件差的地区,发展和收入的增长都比较慢一点的情形。这是造成区域间收入差距过大的一个原因。我国城乡经济二元结构使缩小城乡收入差距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此外,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收入分配主要按要素贡献的原则来确定,而不同的要素所有者竞争能力有强有弱,所以也不可避免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 她认为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包括收入分配制度还不健全,相关领域改革不到位。从初次分配看,我国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资源配置和要素价格形成机制中非市场因素的干扰比较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劳动者报酬偏低,要素价格形成机制不够合理,企业参与分配的行为还不规范,政府作用还不到位等;从我国再分配调节体系方面来看,财税的调节作用还不到位,税收制度及财政支出结构还有待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全面建立。这些都造成了收入差距的扩大。
新华社北京5月5日电(记者江国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日宣布,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要求,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出《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治理、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收费服务的行为,坚决取缔行政机关五种涉企收费。
《通知》明确规定以下五种行为属于乱收费,应坚决取缔: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
这份文件还要求各地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集中治理和规范。
《通知》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管理机制,对绝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而对极少数具有垄断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直接管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通知》要求,此次治理规范工作分为摸底调查、集中审核、重点检查等三个阶段,全部工作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所管理单位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自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提出治理规范的初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调查摸底情况,研究提出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意见,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治理后重新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频次、收费范围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重新公布。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司长曹长庆22日说,个别媒体有关“电价改革拟规定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用电量每户每月87千瓦时,超额将提价”的报道是不对的。每户每月基本生活需求用电数额将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国家不会制定统一的标准。 曹长庆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每户每月87千瓦时是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我国家庭每户月平均用电量。由于我国各地自然条件、生活习惯、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差异较大,国家不会用“一刀切”的方式确定全国统一的居民每月基本生活需求用电数。 在谈到拟议中的电价调整幅度时,曹长庆说,即使一个家庭月用电量超过基本生活需求数额,达到正常消费额度的,电价核定将依据成本,调整幅度可能就是每千瓦时几分钱到一角钱的幅度。电价改革,重要的不是涨价,而是形成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曹长庆表示,如果不逐步理顺电价,长期下去,既加重工业和商业企业的用电负担,影响我国的经济竞争力,又导致经济条件好、用电越多的家庭补贴越多,经济条件差、用电较少的家庭补贴越少的不合理分配。这种暗贴是不合理,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