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占小便宜,买了熟人一辆无手续的赃车,结果自己被判了刑还要交罚金,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2005年秋天,邓州市一位认识被告人曹亮的人(另案处理),开一辆无任何手续的白色松花江面包车,到内乡县找到被告人曹亮,想将此车便宜卖给曹亮。被告人曹亮在意识到此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后由其姐夫将车身改为红色、挂套牌豫R41XXX驾驶。2010年5月案发,经公安机关在全国盗抢机动车信息网上对比,该面包车系陈某的被盗车辆。案发后,赃车已追退失主。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面包车价值22800元。 根据刑法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本罪的构成的要件之一“明知”应该理解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是犯罪所得,如果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是犯罪所得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被告人曹亮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吉林修正律师所律师张东先咨询电话:13180666509
6月16日上午,松江河森林公安局马鞍山派出所民警在松江河镇四公里治安卡点例行对来往车辆盘查时,看到一面包车司机神情恍惚,不时用工作服在遮盖什么,民警于是将他“请”进派出所,并在其身上缴获了管制刀具一把。 经查,大发车司机孟某系抚松县松江河镇无业人员,2004年5月,他因为用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4个月,2008年9月刚刚释放回家。今年3月,为了维持生计,在亲友的资助下,购买了一台二手面包车,干起个体出租营运的活计,生活也刚刚开始有了起色。一次偶然的机会,孟某在一流动摊贩处看到一把造型独特的匕首,越看越爱,全然忘记了自己因刀入狱的“旧痛”,买下后,天天刀不离手,时时把玩,不想被公安机关查获,目前,孟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徐宝平葛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