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八道江区法院河口法庭调解审结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工作期间受伤的工人刘某与其单位达成协议,获赔3万余元。 被告某煤炭加工厂系私营企业。2008年10月,该厂工人刘某按工长吩咐,对机器进行维护。在维护过程中,厂内他人误将机器开关打开,致使原告左手受伤,遂入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在工作期间由单位机器造成伤害,被告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给原告费用。(马恩鹏)
今年是我市的“城市管理年”,为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全市各单位各部门积极行动,密切配合,决心利用一年的时间改变我们的城市面貌。就在全市上下都在努力做好这项工作的时候,却有许多不和谐的音符破坏着这样良好的氛围。 春暖花开,户外活动的人增加了,随之而来的是江堤的环境也遭到了破坏,有人边散步边嗑瓜子,随手将瓜子皮扔到地上;有人一边溜达一边随地吐痰,无视他人厌恶的目光;还有人一边欣赏花吐蕊、柳枝绿,一边折断花树随手把玩;更有人一边牵着收拾得干干净净的爱犬走得潇洒,一边任自己的爱犬随地大小便,留下一地秽物。 城市是我们自己的城市,就和我们自己的家园一样。爱护我们的城市,就是爱护自己的生活、工作、居住环境。因此,城市管理不单单是某个单位、某个部门的事情,它是我们大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支持城市管理工作,就要真正做到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不践踏损毁花草树木、不损坏公共设施,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共同营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从而共同享受城市环境改善的成果。 我们不仅要自觉爱护我们的城市,而且要主动承担起城市管理的职责,对各种破坏行为群起而攻之,让那些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和做法无处遁形。城市的主体是人,市民是城市的主人。一个素质低下的主人、一个没有责任感的主人,怎么能维护好一个文明的家园呢?
□安然近日,市民赵先生咨询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赵先生说,上周他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不慎滑倒导致手臂骨折,共花去了医药费5000多元。赵先生认为,小区物业没有尽职尽责清理积雪,从而造成小区里多处路段湿滑、结冰,致使他滑倒摔伤。就此,赵先生咨询,他是否可以向物业公司主张医药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可见确定清雪是否在物业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是否是物业的义务,这才是对赵先生是否赔偿的前提。如果物业合同有约定,物业就应在雨雪天气过后,及时清扫,并在显著位置张贴通知、设立警示标志等提醒业主,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未及时清雪,致台阶湿滑,应当对赵先生作出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