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全面掌握《监督法》的内容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监督法》全面细致地规定了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内容和程序,检察机关在深入学习领会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树立了接受监督的理念,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主动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接受其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案件和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使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围绕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和难点问题,作好向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两级检察机关按照检察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总体要求,结合本地检察工作的特点和所遇到的制约工作发展的问题,定期有计划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争取人大常委会的支持、帮助和理解,尽早解决问题;对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中发现以及人大代表提出的检察工作中的问题,并通知检察机关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的,检察院做到积极配合,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按时作好汇报和各项决议的落实。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中相关问题提出的质询,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做出了书面或者口头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