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族民间音乐与音乐创作”座谈会
【类型】报纸
【作者】 显舟
【地址】 地址1
【版次】
【入库时间】2015.01.09
【全文】
本着“关注现实音乐生活中提出的学术问题, 坚定不移地贯彻‘百家争鸣’的科学方针,为持不 同观点者发表意见搭建平台”的指导思想,由中央 音乐学院萧友梅音乐教育促进会倡议,《中国音乐 学》、《音乐研究》、《中国音乐》、《中央音乐学院学 报》四家杂志社联合举办的“学习民族民间音乐与 音乐创作”学术座谈会,于7月28日在中央音乐 学院会议室举行。首都音乐、法律界37人参加会 议,围绕郭颂“船歌”法律纠纷一案及其民族民间 音乐的保护与发展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现摘 录部分发言如下:$$ 吕绍恩(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歌曲引用民歌 动机、乐句发展而成,称原创或作曲,“船歌”对原 民歌的引用超过75%,只能说是改编。民歌曲调是 既无创作年代可考又无具体作者可查。我在“周 报”提供的母子七首民歌,有人说其中有些在“船 歌”以后出版。言下之意是有的民歌是抄“船歌”, 这是把事实弄颠倒了。“船歌”是一首“声乐乐段 体”的民歌改编曲。说它是单三部曲式是不合适 的。它的曲式与胡松华改编的《赞歌》有惊人的相 似之处。哪有歌曲单三部曲式主题在中间才出现, 哪有歌曲单三部A部出来不见歌词?$$ 赵毅(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根据民歌进行 歌曲写作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按照原民歌 填词,如《小白菜》、《绣金匾》;第二种是根据原民 歌的基本音调加以整理,简单地编成歌曲,如东北 民歌《摇篮曲》,这叫改编;第三种是根据民歌的基 本音调,写出更高艺术水平的歌曲,叫创编;第四 种是抓住某些民间音乐的基本特征,提炼、发展写 成歌曲,可以叫创作。具体分析《乌苏里船歌》,只 能算编曲而不是作曲。$$ 李西安(中国音乐学院教授):“船歌”这场官 司,不论谁赢了,都是双输,对双方都是伤害,甚至 对这首家喻户晓的歌曲本身也会造成极坏的影 响。那么,什么是合理治法,双方都能接受的前提 呢?我认为这首歌应界定为“编创”,也就是既有改 编,又有作曲。“船歌”之所以诉诸法院,正是由于 不论在成文法还是在约定俗成的惯例中,都缺少 改编和作曲之间的中间环节──“编创”。文字作 品中有“编著”和“编译”,可作为从法律上填补音 乐作品这一空白的横向参照。$$ 高为杰(中国音乐学院教授):国外作品署名 简单,没有改编、创作的细致界定,柯达依那些取 自民歌的乐曲则附上了采集源地。署名问题的讨 论与解决,要分法律、学术、道德等不同层面,在具 体的法律条款未出台之前,可放宽一些。著作权、 版权保护是一把双刃剑,保护过分又不利于传播, 近10多年来国外音乐学术成果引进的缓慢便是 版权保护的障碍太多。“船歌”一案与抄袭是两码 事,郭颂应该注明引了民歌。民族民间音乐仅仅作 博物馆式的保护是不够的,应让它在活生生的当 代音乐中,焕发它的生命力。作曲家引用民歌进行 改编或创作,都是贡献。$$ 石夫(作曲家):我长期从事民歌收集、改编、创作,目前做的还是民族民间音乐的抢 救工作。原始的民间音乐可以看成是民间文物,在作曲家手里会发生变化,注入时代的精 神。郭颂的问题是法院判案过早,对音乐的发展没好处。我前几年的“娃哈哈”官司也是一 样,中国的著作权保护不好弄。$$ 桑桐(上海音乐学院教授,电话记录):“船歌”是一个整体,我认为是创作而非改编。 (注:当场宣读了一段主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音乐创作中,引用主题或将民歌加以改 编发展,早已成为一种很重要的创作方式,无论是署为作曲或编曲都是让世界了解中国 音乐的重要途径之一。一首作品是创作还是改编,见仁见智,各有各的看法,是很自然的, 不能强求一致。作者自己也有权决定如何署名。$$ 金湘(中国音乐学院教授、作曲家):有人说人人都可引用民歌,我认为此话没有说完 全。因为一旦引用后,如作为改编的话,没有问题,别人还可以用引;如作为创作,这首民 歌的著作权就归作曲者所有了,其他人要再引用这个民歌,那就成侵犯这位作曲者的著 作权了。共有权变成了私有权。不能说因为法律没有具体保护条款,民间音乐就可以随意 据为己有。我的直觉“船歌”是改编而非创作。一些人对王洛宾、郭颂问题采取两种态度, 双重标准。这是不对的。真理面前应该人人平等。$$ 姚思源(首都师范大学教授):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改编的音乐作品,没有创作的音 乐作品水平高,这是一种偏见。许多好的改编曲提高了原来的艺术品位,它们的艺术价值 和付出的劳动与创作是一样的,应当改变上述偏见。$$ 田联韬(中央音乐学院教授):改编与创作都是创造性的劳动,它们分别享有改编作 品与原创作品不同的著作权。改编的作品如被当作原创作品,就将侵犯真正的原创作 品──民间音乐的著作权。“船歌”享有的是改编作品的著作权。我们不能在21世纪仍然 用18、19世纪的观点来看待民间口传及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民间艺术的立法不会限制作 曲家学习和运用民间音乐,但作曲家必须自律,行为应该有规范,违反规则就会受限制与 制裁。许多法律界的朋友认为我们音乐家们太不懂法。$$ 程伟(律师):我发现音乐界许多朋友的思想观点还停留在80年代专利法刚出台时, 国内许多科学界人士对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认识水平。要知道著作权版权的保护决不是 阻碍科学文化的发展而恰好相反。这次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判案,法官其实回避了一些问 题,并没有武断地把没有音乐界学术定论的东西带入判决,一些问题留下来须要音乐界 自己来讨论。$$ 乔建中(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教授):50年代以来改 编民歌很多,罗宗贤的《桂花开放幸福来》变动很大,署名还是改 编。去年在要我为“船歌”做编曲还是作曲的鉴定之初,我觉得问 题简单,一对乐谱就清楚是创作还是改编。而且最初发表时郭颂 也署名改编。我的意见是应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传统。后来 出现的问题说明音乐界许多人在尊重传统的问题 上的认识肤浅和糊涂;我们应该尊重事实,“船歌” 四乐句的头两小节与原始民歌一样的事实是不能 否认的,那引子与尾声与传统民歌说唱“依玛堪” 也有联系。郭颂本人对他的创作应该是最清楚不 过的。$$ 刘文金(作曲家):钢琴协奏曲“黄河”早先署 名是中央乐团根据星海作品集体创作,后来又署 名改编,钢琴协奏曲写作的技术复杂,工程浩大远 胜于一首歌曲,署名仍然是改编。如果是洗星海或 者在座各位的作品遭遇“改编”又被署名创作,大 家会作何感想?$$ 冯光钰(研究员):民间音乐实际是在版权共 享的基础之上发展的,我们下去采风发现吹鼓手 的丧乐中竟然出现了“学习雷锋”的曲子。从没有 到有版权意识,应该是一个进步。编曲和原创的艺 术价值与劳动创造成分有时是不分高下的,但“船 歌”还是称改编为好。赫哲族上溯有几千年历史, 不能轻视人家的民间音乐。“船歌”既有郭颂的创 作,也有原始民歌的血缘关系。$$ 王西麟(作曲家,书面):“船歌”由改编改为作 曲是不对的,一些人只写了一两首简谱歌曲,就争 当作曲家,作曲是一个专业水准要求很高的职业。 在改编与创作问题上,许多作曲家为我们树立了 榜样,他们有很好的学术道德。$$ 杨一丹(中央民族歌舞团作曲家):作曲、改编 或编曲,都属于创作。对于“船歌”,不能凭主观的 意想去下结论。建议大家深入地了解一下赫哲族 民间音乐,对“船歌”的判断才是有根据的。并且能 显而易见地看出“船歌”并非原创作品,而是改编 作品。在急功近利、浮躁心态普遍的今天,署名需 要自律。$$ 杜兴成(八一制片厂作曲家):我主张署名问 题要严格,民歌是劳动人民的创造,光环不能带在 自己头上。是作曲,是编曲,是配器,该是什么就要 准确表述。$$ 赵宋光(星海音乐学院教授):中华音乐文化 要在世界乐坛上立足,必须依仗音乐表演艺术家 的传唱、传奏、传舞、传演,贬低这一领域的创造性 智能劳动所贡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价值,是极不 明智的。从这一视角来看,郭颂等一大批表演艺术 家传播中华音乐文化精品的开拓性劳动,确是功 不可没。他们称得上是中华音乐文化精品传播事 业的一代功臣。“船歌”在十七年的岁月里都属编 曲,后来改为作曲是有一种观念误区在背后作祟: 作曲高,编曲低,传唱传奏提不起。郭颂至今未能 省察,当他把署名右边的“编”字悄悄抹去时,就把 他所吸取的前人一度创作智能劳动一笔勾销了。$$ 白尔强(律师):原创与改编都有著作权,但有 所不同。以前无法可依,而90年代以后我们出台 了版权著作权法,是有法可依的。如果吃透现行法 规,可以发现它是涵盖处理当前案例的。涉及法定 署名的音乐学术问题,我们应该呼吁怎样去做,怎 样去立法。$$ 出席座谈会并发言的还有杨儒怀、黄大冈、王 宁等,吴祖强、杜鸣心、苏夏等音乐家,因故未能到 会。苏复的书面发言见《中央音乐学院学报》第3 期。 $T(以上摘要如有疏漏与错误以正式录音整理版本为准。)$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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