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首次跻身全省三甲
日期:2011.02.28 点击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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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第01版:头版新闻
【入库时间】201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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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魏彪报道)在日前召开的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上,我市被省政府评为“2010年度全省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先进单位”,综合排名从2009年度的第四位晋升到第三位。这是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首次跻身全省三甲。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逐步得到改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2008年以来,我市先后三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26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410元。为城乡低保户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公办医疗机构就医总费用减免10%。城市低保无房家庭享受每月80-100元的租赁住房补贴。为844名考入大学的低保家庭子女每人发放2000元助学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近年来,我市投入资金7200余万元,其中争取国家和省支持4300余万元,将精神病院、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项目以及社区办公用房、社会养老机构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内容,纳入政府民生实事安排,现已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社会公共服务不断优化。三年来,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31人、退役士兵933人。在全省率先取消殡仪馆停车收费和祭奠收费以及靖宇陵园和东北抗联纪念馆门票收费。对市区及通化县范围内的困难群众减免基本殡葬费用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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