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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游为开心 维权莫过度

日期:2008.07.16 点击数:12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B06版 (旅游周刊·维权)

【入库时间】2015.01.09

【全文】

 □漫画 郑丽萍

□文 王未

炎炎夏日,不禁让人心烦气燥,游客出游避暑,也难免压不住火气。近日,上海市旅游质监所处理了一起游客投诉,旅行社就服务瑕疵对游客负责的同时,游客投诉中的不理智行为也造成了旅行社的经济损失,最终只能互相赔偿、两败俱伤。

质监所专家建议:一方面,游客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对旅游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充分取证;另一方面,游客也要适当维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回放]

某旅行社组织了“太湖源”两日游。由于是散客团,旅行社安排了3个上车点,大客车辗转3个点接游客花费了2小时。这从接到第一批客人到最后一批客人的2小时间隔引发了最早上车游客的不快。抵达目的地后,导游按惯常经验安排了两个景点的游览时间。但团内部分老年游客节奏较慢,未玩尽兴。

第二天,导游按合同安排游览大龙湾景区。团员徐老不幸在游览中摔伤。导游忙于安排团员午餐,请景区人员代为照顾徐老的表现让部分游客不满。下午获游客准许新增的自费漂流项目最终只有小部分团员参加。

返沪时天色渐晚,部分次日要上班的游客为停车先后顺序起了争执,后矛头转向旅行社和导游,在投诉未果的情况下,部分游客在车上坐到凌晨4点半,影响了该社第二天的行程。此后,部分游客去旅行社吵闹,砸坏办公桌、花盆等,最终在警方调解下离开。

[部分游客说]

“旅行社接送客人时间太长,压缩了我们的游玩时间,还增加了合同内没有的自费项目。”

“老人摔伤以后,导游毫不关心,服务质量低劣。”

[旅行社声音]

“关于停车点,合同内并没有明文规定,我们是按照规矩行事,接送所有客人并且原路返回。所增加的自费项目已征得游客签字同意。部分游客占车和吵闹的行为,给我社带来了经济损失。”

[质监所意见]

经过协调、走访接警派出所、参考其他游客书面证词,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和旅游合同,质监所对此次投诉的处理意见如下:

1,旅行社在旅游活动安排中存在瑕疵,导游没有完全尽到义务,据《标准》的规定,旅行社赔偿每位游客人民币20元整。

2,对摔伤游客的后续医疗费用,旅行社应协助游客向保险公司索赔。

3,部分游客的不理智行为,违反了合同特别告知的约定,造成旅行社额外支付车费1500元,财物遭到经济损失,旅行社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建议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

业界人士认为,“维权”是成熟的出游心态,但并非无条件履行的出游守则;当我们放下小心算计、锱铢必较,能够理性维权,我们享受自然、体验人生的旅途才更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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