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终审,驳回两企业上诉并判赔430万,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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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第A05版(本地)
【入库时间】201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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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雷晴报道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终审判决结果,省高院终审驳回了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和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公司和羊甫公司)联合提起的上诉,维持原判。两家公司必须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417万余元水污染治理费及13万余元评估费等。
2009年11月初,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水出现发黑发臭现象。经查,这是三农公司和羊甫公司在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排污所致。去年6月21日,昆明市环保局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昆明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公司共同承担治理大龙湾水污染所需的费用等共计430余万元。省高院审理认为,三农公司和羊甫公司为实施污染大龙潭水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所以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因此,云南省高院驳回了两家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昨日,在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称,本案是目前为止国内民事判赔数额最大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其社会影响大,对环境污染危害行为的企业与个人起到一定的司法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
“云南是我国成立环保法庭较多的省份,但这两年来,全省9个环保法庭仅审理过2起环境公益诉讼案。目前,我省环保公益诉讼虽处于案源不足,‘等米下锅’的状态,但此案的审理对日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田成有说,本案在判决方式上有所创新,较之之前省内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在这次诉讼中,采用了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二审判决被告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人民币4304520元的判决。这是目前为止国内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民事判赔数额最大的一起案件,同时,二审判决确定将赔偿金支付给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该资金也是全国第一例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项资金,判决赔偿金支付给该专项资金将有利于本案环境污染的专项治理,也有利于未来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我们认为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组织都可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本案中,环保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本案诉讼,也是本案的亮点之一。”田成有称,为保护云南省的生态、生活环境,追究危害生态、生活环境的环境侵权责任,挽回环境侵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努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司法审判恢复侵权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增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震慑潜在的环境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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