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彩礼应当返还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2版(新农村)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2004年1月,年仅19岁的女青年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23岁的李某,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徐某怀孕,双方家长决定先举办结婚仪式,让孩子能够顺利出生,等一年后徐某达法定婚龄再办理结婚登记。在双方家长的安排下,徐某和李某顺利“结婚”。2005年3月,徐某生一女。孩子出世后,工作和生活的重负,导致双方无休止的争吵和莫名的猜忌,徐某不堪忍受,搬回娘家居住。同年11月,李某即在徐某将达法定婚龄之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在法院告知两人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仅能处理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孩子抚养问题后,李某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其彩礼6万元。女方辩称,6万元并非全部是彩礼,且彩礼大多已用于购买“结婚”所需物品及举办婚宴,不同意返还。 律师答疑: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关系的确立应该以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机关登记,取得结婚证为准,本案徐某和李某未婚同居,即使办理了结婚仪式,其该行为还是不受法律保护,故对财产的保护与合法婚姻也是有较大差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司法解释中涉及“彩礼”的规定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显然,法律所规定的彩礼其性质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和非自愿性。而法律对彩礼问题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并不是为了鼓励和提倡给付彩礼的旧习俗。因此,本院在审理李某请求徐某返还6万元彩礼时,应该考虑该地区是否存在彩礼习俗。其次,该6万元是否属于“彩礼”?本案发生在上海的郊区农村,在这些地区确实存在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给付彩礼的习俗。因此,现本案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应予返还。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吉林修正律师所律师 张东先咨询电话:1318066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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