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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县乡村三级“N+1”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日期:2008.10.22 点击数:6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3版(理论)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进入人民内部矛盾凸发期。因此,统筹协调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最难、同时也是最重的任务。笔者通过学习周永康、孟建柱同志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就纵向整合县、乡、村调解资源,横向整合人民、行政、司法调解资源,建立三级“N+1”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做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建立县乡村三级“N+1”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稳定工作的需要 在新的历史阶段,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一些历史沉积的问题也显现出来,加之境内外敌对势力千方百计地插手、利用,往往会使一些社会矛盾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如果不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用灵活办法,就无法化解多样多发的矛盾纠纷,就无法担负起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 二道江区随着资源性企业的破产、通钢等企业的体制转换,导致下岗待业人员增加,一度矛盾纠纷高发、群体性事件频发。为此,二道江区委、区政府注重抓基层矛盾纠纷的源头,以建立综治工作中心为载体,重新构建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新的工作平台,已累计投资200万元,在全区6个乡(镇)街、20个行政村、21个社区全部建立了综治工作中心、分中心,以此为平台有效整合基层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健全了区、乡、村三级“N+1”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网络。所谓县乡村三级“N+1”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就是纵向整合县乡村调解资源,横向整合人民、行政、司法调解资源,形成N位一体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工作机制。两年来,二道江区依托综治中心、分中心运用“N+1”模式,成功调处627起矛盾纠纷,当事人对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减少和避免了群体访的发生;居高不下的一审民事案件开始明显下降,调解撤诉率达到67%,没有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这一做法之所以科学、管用、有效,关键在于它适应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回答了政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的根本问题。 建立县乡村三级“N+1”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具有强大的整合功能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就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二道江区的县乡村三级“N+1”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就是自觉强化调解意识,整合调解力量,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机制。 “N+1”模式实现了整合人民、行政、司法调解资源的功能。当前,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任务主要靠基层组织的调解方式解决,但目前的人民、行政、司法三大调解方式存在单科门诊、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格局,缺少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有很多民事纠纷案件即使司法调解或判决,当事人也不服,继续上诉上访,就会形成涉法涉诉案件。二道江区针对三大调解的特点,大胆改革管理模式,把各职能部门化解矛盾纠纷的单打独斗转变为整体作战,统一整合化解矛盾纠纷资源,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即:打破人民、行政、司法等调解界限,建立“N+1”化解矛盾纠纷快速反应机制。“N”是指公、检、法、司、信访、教育等综治成员单位和国土、林业、水利、民政、劳动、城建、土地等具有行政执法权力的职能部门,在区综治委统一领导下,将人民、行政、司法调解各部门捆绑在一起,随机动态组建“N”个部门参加的调解庭,随时赶赴矛盾纠纷现场(“N+1”中的“1”),联合调处矛盾纠纷,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升级。在调处过程中,区综治委按照案件需要,只要案情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就是“N”中的一员,哪个部门就要指派专人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这样做保证了科学合理运用有限的调解资源,节约了行政成本,增强了化解矛盾的活力。 “N+1”模式实现了整合县、乡、村三级政权化解矛盾职能的功能。二道江区实行三级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责任制,即:村级“N+1”工作模式是在村支部(社区支部)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调委会、治保会的作用,采取入户排查调处等形式,及时调解“小”的和简单的矛盾纠纷,上报重大矛盾纠纷。乡级是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采取开庭调处等形式,N位一体调处各类一般性矛盾纠纷,及时上报重大矛盾纠纷;各级综治工作中心、分中心对调解处理不了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解决。区级是在区综治委的领导下,全区综治成员单位和乡(镇、街)综治工作中心通过联席会议、联合调处等形式,负责处理全区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从而实现县、乡、村三级纵向联动,人民、行政、司法三调横向联手,层层化解基层的矛盾纠纷,最终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排查化解矛盾立体网络。 建立县乡村三级“N+1”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具有显著的维稳作用 从二道江区建立三级“N+1”化解矛盾工作机制实践看,确实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区委政法委开展的“百名干警下基层”活动,是为了解决铁厂镇原破产企业洗煤厂退休工人多次组织集体访甚至更极端的堵火车事件,但多次劝阻、疏导,却收效甚微。随后,区委政法委于2007年组织全区政法各部门思想素质过硬的干警,组成10个工作组,各综治分中心为每名下基层干部配备了联系人,深入到铁厂镇退休职工上访群众家中,先解民忧再解民困,入户走访600余次,化解矛盾纠纷63件,做好人好事130余件,捐赠慰问品折合人民币达5万余元;协调民政部门将9户特困户纳入低保;协调资金21万元,新建7处标准化厕所。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铁厂镇群众的认可,绝大多数包保户表示不再参与群体访。 处理东通化街道永安社区的尹世才民俗纠纷案,就是县乡区三级联手三调联动成功化解宗教纠纷的典型案例。2006年,二道江区东通化街道永安社区187栋楼头的清真寺施工拆迁,2007年3月,清真寺原址回迁,在施工建寺时遭到附近新建华强新区6栋与7栋居民的阻止,双方发生冲突,致使回民尹世才召集全省各地回族群众570余人,与社区居民一起聚集到二道江区政府进行上访,要求区委、区政府帮助解决清真寺回迁受阻之事,尹声称,如果政府不予解决,便集体进省、进京上访。区综治委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组织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东通化街道、永安社区领导召开紧急会议,研究解决办法。经过各部门的群策群力,共同调解,及时平息了一场上访案,促进了民族团结和谐。 建立县乡村三级“N+1”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1、涉及到省市属破产企业离退休工人社会福利待遇、养老保险等矛盾时,“N+1”模式也只能是有效稳控,如从根本上解决,笔者建议,一方面国家和省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从根本上解决破产、转制企业下岗、离退休职工的福利待遇问题;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大力发展区域经济,扩大就业渠道,解决民生问题。 2、调解员的能力素质亟需提高。基层的部分调解员的调解理念还停留在传统的“摆事”、当“和事老”的水平,有些严重违法的刑事案件也去给调解,不能适应新时期的调解工作;部分调解员年龄偏大、文化偏低,调解工作力不从心,调解案件质量不高,有的调解完了还闹还告,不能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专职调解员太少,很多调解员都由当地的村干部兼任,基层工作繁重、头绪多,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大量从事基层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基本是义务服务、无报酬,必然大大挫伤其积极性。笔者建议,将义务调解员培训经费纳入市、县(区)级财政,加大对基层调解员业务培训,加大调解员队伍的更新力度。二道江区实施“一案一补”做法可以借鉴,对调解成功的每起矛盾纠纷案件进行50元-100元的补助,季度考核兑现,资金由区财政支付,可充分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3、“N+1”模式的核心是N位一体,在探索实践中,N中的个别部门在参与矛盾化解工作中态度不积极,责任感不强,作用发挥得不好,严重影响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笔者建议:应该将“N+1”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纳入综治工作考核内容,建立相应的奖惩长效机制,实行重奖重罚,这可进一步激励综治部门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4、积极普及和推广好三级“N+1”化解矛盾机制。模式好不好关键在整个网络的畅通、工作效率的发挥。目前,有些地方党委只是在局部成立了综治工作中心及分中心,有些镇村人手少、办公用房紧张没有建立,有时基层发生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上报处理,最后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的事情屡见不鲜。建设综治工作中心是一个化解矛盾工作的平台,通过依托综治中心上下联动,共同化解,使群众有怨能在“中心”消,有忧能在“中心”排,有难能在“中心”解,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中共通化市二道江区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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