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重点优抚对象医保制度更惠民 下岗残疾军人医保列入财政预算
日期:2011.02.10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3版(政教)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本报讯(孙延威报道)集安市修订完善了《集安市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健全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修订后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对住院治疗的优抚对象,其住院期间医疗费首先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报销,报销额度低于住院医疗费用90%的,差额部分由市民政部门发放医疗补助。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报销额最高可达2万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90%。目前,集安市2010年度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每人100元门诊费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费,全部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全年共发放优抚及补助资金504万余元。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非农业户和部分停产、破产企业中的下岗残疾军人,从2011年起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保费列入财政预算,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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