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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日期:2010.09.16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2版 (新农村)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刘某在某厂从事车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合同期没满刘某向该厂递交辞呈,声明工作到2008年7月31日前离厂。该厂同意刘某要求。随后,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又称“资遣费”,其法律性质为对受解雇职工之“离职补贴”。适用的法律前提是因归责于雇主之事由使职工被迫辞职,“资遣费”之性质具有民事违约制裁之意义。用工单位无违约、违法等过错行为,劳动者主动辞职,实质上就是行使法定解除权,是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就失去了支付的法律依据。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吉林修正律师所律师张东先咨询电话:1318066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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