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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有了“尚方宝剑”

日期:2008.06.10 点击数:12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2版(经济社会)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本报讯(罗海元张新堂报道)为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近日,通化市人民政府依据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通化市市区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 《办法》共分十四条,规定了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对象和范围。市区内所有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都要实行保证金制度;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预存比例、管理和用途。用人单位需按工程合同价款5%的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保证金只限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的偿付,特别规定了相关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或“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证明”办理中标、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及返还保证金等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办法》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所承担的责任等。 《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将从源头上有效扼制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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