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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一房二卖”的 合同效力

日期:2009.10.22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2版(新农村)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程某夫妇于2006年7月以15.5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套商住房。2008年5月,程某做生意急需钱,经他人介绍,程某夫妇将该房屋以17万元价格转卖给姜某。双方商定:姜某预交房款12万元,钥匙交给姜某,两个月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姜某支付余下的5万元房款。5月16日,姜某支付12万元房款,并搬进房屋居住。6月7日,由于房屋价格上涨,程某要求姜某增加房款。姜某认为已签订书面合同,因此要求程某立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程某明示若不增加房款就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7月21日,程某将房屋以18万元价格卖给胡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12万元房款返还给姜某,并要求姜某在一星期之内搬出房屋、交回钥匙。为此,姜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依法解除程某与胡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保护自己的购买权。 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当事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程某和姜某虽然签订了房屋书面买卖合同,而且双方各自都已经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姜某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也就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未经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本案中,第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得到部分履行后,房屋所有权仍然归程某夫妇。而程某和胡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即符合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法定条件,房屋所有权在过户手续之后由胡某合法享有。 尽管姜某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这是因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造成的,而不是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如果买卖合同无效,即使双方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也不能由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应办理注销手续,况且,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也无权主张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反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责令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说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与否,并不决定双方协议的效力。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房屋买卖。在本案中,如果认定程某和姜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姜某就无权请求程某办理过户手续以履行合同,程某也不必负违约责任,这对于姜某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姜某虽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对于程某与姜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不能履行,是因程某的“一房二卖”的行为造成的,所以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吉林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先咨询电话:1318066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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