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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提高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

日期:2013.02.06 点击数:6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3版:政教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本报讯(王宏报道)从2012年10月1日起,梅河市对1949年10月1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5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据统计,该市现有新中国成立前入党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76人,按提高后的标准计算,2012年需发放生活补贴147795元,财政已将此项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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