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房产产权管理处关于解除房屋抵押登记的公告
日期:2010.12.28 点击数:12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2版(综合)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根据2010年10月9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通中民再字第20号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通化市房产产权管理处发布如下公告: 1、中房集团通化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通化市新华支行1997年9月29日在我处办理的清真小区6号楼48户住宅(2972.47平方米)、清真安居小区7号楼55户住宅(3266.127平方米)和民庆花园小区9801楼、9803楼、9804楼、8号楼、9号楼97户(10556.598平方米)的房屋抵押登记依法予以解除。 2、上述抵押房产的购房人可在本公告期满生效后,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明等相关手续,到我处二楼办证大厅申请产权登记。 吉林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房集团通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如对本公告不服,可在报纸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本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化市房产产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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