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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3.11.08 点击数:12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1版:头版新闻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本报讯(郑文平田广鹏记者冯岩)11月7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内司委、法工委和省检察院召开宣传贯彻《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内司委和市检察院及相关部门人员在市检察院电视电话会议室收听收看了视频直播会议。

会议宣布《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通过省人大第十二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条例》共六章二十七条,包括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监督保障等章节。《条例》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针、执法主体、部门职责及经费保障,并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预防措施进行了规定,强化了各预防主体的职责和监督措施。同时,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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