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限”收费与 “上限”处理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3版(纪检监察)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软环境建设也需要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局中思考,在一定程度上讲,是调整部门与企业利益的关系问题,而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对职能部门的“下限”收费,对违规部门和人员的“上限”处理,一些地方虽已施行了一段时间,却收效甚微,需要深入研究。 就职能部门而言:“下限”收费、“效率”办结是刚性规定,不容变通。投资环境不优多出在职能部门的“中梗阻”问题上,“中梗阻”又出在利益和效率两个支撑点上。一些政府部门的职能局凡事首先想到的是局部利益,应该说,本部门的利益问题总是要研究和考虑的,如同一个家庭一样,每个月都要算计好支出,柴米油盐要优先安排,然后,才能根据剩余款额决定购置其它衣物。但是这些职能部门追求的利益扩大化,于是乎就出现了乱收费、超标准收费、违规收费现象。一些职能局有点实权的公职人员还利用手中的权力“吃、拿、卡、要、报”,给了好处立即办,不给好处就今天支明天,明天支后天,这些现象发生在少数部门和少数人身上,却严重影响了政务环境和投资环境,就成了本文中所说的治理软环境的重点。 那么,是不是就得让执收、执罚部门停收或不收,不是的。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责任,不收、不罚也是不作为。问题的关键是执行“上限”、还是执行“下限”?答案只有一个:介于“上限”和“下限”之间的收费、罚款应执行“下限”,可收可不收的坚决不能收、可罚可不罚的坚决不能罚;超标准的收和罚就是违法。检验政府职能部门对软环境建设的功效就在于此。执行“下限”,局部利益不可避免地受到损失,而整体利益得到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就欢迎,政府就满意,而这又得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经过若干年,投资者方能认同;社会方能认同,不能不说是一项系统而深入的工程。 就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对违规部门和人员要“上限”处理,决不手软。一是要实行“上限”处理。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人和事,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在量纪上要执行条规的“上限”。二是要实行责任追究。一个部门的问题看似出现在具体办事人员身上,实则是这个单位不依法行政,分管副职、乃至一把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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