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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湿地保护将有法可依

日期:2010.11.24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2版 (经济·社会)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据吉林网讯(记者解翔童)2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草案》就湿地的保护与利用、监督与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湿地植物;(二)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三)猎捕、毒杀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鸟卵;(四)私建、滥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五)破坏湿地保护检测设施及场地;(六)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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