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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日期:2009.03.02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4版(时事·广告)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周婷玉、吴晶)食品安全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法律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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