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是否认定为工伤
日期:2013.02.26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2版:新农村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赵某在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2012年1月23日(大年初一),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公司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死亡。2012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赵某的死亡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包括职工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同时要考虑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本案中,赵某于除夕夜在公司加班,大年初一下午16时30分下班后回家与家人团聚,符合民俗常理和中国的国情。虽然赵某在单位平时住职工宿舍,但该职工宿舍不能看作赵某的家,只是赵某下班后休息的地方。因此,赵某大年初一返回在棋山镇某村的家中,行程路线具备合理性,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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