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共同遗嘱是否均被撤销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2版:新农村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案情: 2004年3月2日,牟某与其丈夫卢某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夫妻共有的沿街楼作如下处分:(一)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二)夫妇俩均死亡后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三)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2007年,卢某因病去世。2009年3月23日,牟某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其已基于遗嘱继承取得了房产物权。但其子女认为遗嘱既然撤销,那么房产的继承权也应该发生变化。故就房产继承问题父女间产生了纠纷。 评析: 撤销遗嘱须为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且撤销须针对尚未生效的遗嘱。本案中,因卢某死亡的事件发生,遗嘱第一项已经具备生效条件,并据此发生继承,很显然,卢某系该项遗嘱的遗嘱人,牟某系该项遗嘱的继承人,牟某作为卢某指定的继承人依法取得涉案房产物权。在继承发生前,并未发生遗嘱第一项被撤销的情形,在卢某死亡后,牟某作为继承人更无权撤销卢某的遗嘱。现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且继承也已发生,牟某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该项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涉案遗嘱的第二项“夫妇俩均死亡后,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因牟某仍健在,该项遗嘱尚不具备生效条件,牟某有权撤销该财产之上所立遗嘱,故应确定确认牟某继承了卢某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了整个房产的物权,遗嘱第一项不能撤销。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吉林易金律师所副主任律师张东先咨询电话:1318066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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