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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母可否作为被抚养人得到赔偿

日期:2012.07.24 点击数:18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2版:新农村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案情】

张某今年42岁,其妻赵某于3年前病故,岳父母只有赵某一独女,并长期与张某一家生活,帮其一同抚育儿子、料理家务。2008年5月,张某步行于国道时被孙某所驾驶的大型货车撞倒,医治后鉴定为伤残三级甲等。张某当年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其相关损失,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其岳父母被列为被扶养人,并计算了相关的生活费。孙某对其它诉求不持异议,仅对该项费用提出异议,认为其岳父母不能作为张某的被扶养人得到相关赔偿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显然岳父母不在“近亲属”之列。故而在本案中,虽然张某的因伤致残,直接给依靠张某为之生活来源的岳父母构成了威胁并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但是这不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赔偿权利人,张某之岳父母不能作为张某的被扶养人得到相关赔偿。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张东先咨询电话:1318066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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