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新《消法》成功调解消费争议
日期:2014.04.10 点击数:12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2版:综合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本报讯(于海波宋亚军报道)近日,市工商局首次运用新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有关增加赔偿的兜底性条款,成功处理一起食品消费纠纷,帮助消费者获得了500元的增加性赔偿。
3月19日,消费者王某在市区某超市花18.4元购买了某品牌的非油炸型膨化类食品8袋,回家食用时发现食品的含油量特别大,不符合非油炸型膨化食品的特征,怀疑此产品为问题食品,遂向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
经工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食品生产厂家查看备样后承认,该批次的非油炸型膨化类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人操作不规范,过量地加入了调料油,导致产品油脂含量过高,以致该批次产品的脂肪含量与标签标注的不一致。
依据上述事实,执法人员认定食品生产和经营者在提供商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欺诈行为。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判定消费者依法获得500元的增加性赔偿。这也是我市工商部门运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的第一例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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