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无法分割离婚时上门女婿可得到补偿
日期:2012.05.08 点击数:12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2版:新农村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案例] 刘与邓于2000年3月9日登记结婚,因邓系农村女户,双方结婚时商定男方刘到女方家落户,后刘由非农户转为农村户口并落户到女方家所在的村组。2008年村上进行新农村建设,按照村上制定的宅基地分配方案,邓申请到了一块宅基地。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交流,邓于2010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时刘要求分割这块宅基地,而邓认为刘不是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人,且对宅基地未办理任何权属证书,拒绝了刘的要求。刘不服,认为宅基地确实存在,而且已经做好了基础工程,由于夫妻发生矛盾,所以一直搁置没有继续进行余下的工程,宅基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平均分割。[评析] 宅基地不管是否办理了相关的权属证书,其家庭成员享有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期待利益或者现实权利;《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因此,2008年取得宅基地时,双方已经结婚,且刘已经属该村村民,故宅基地属夫妻共同财产,并已经做好了基础工程,刘要求的享有部分权利合法,鉴于离婚后刘留在当地生活已然不可能,所以可以放弃宅基地的使用权,邓需给付刘宅基地市场价一定的补偿。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吉林易金律师所副主任律师张东先咨询电话:1318066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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