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危桥,丈夫救妻子淹死谁担责
日期:2010.10.12 点击数:6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2版 (新农村)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徐某与丈夫王某回娘家,途经一浮桥,桥上有一洞,徐某不慎掉入河中,王某跃入河中救妻,由于水性不好,未过多久,被河水卷走,尸体后被捞起。徐某水性较好,反而被人救上岸。徐某遂要求浮桥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会赔偿,村委会认为其对王某之死并无过错,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村委会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8万余元。 律师认为,王某为了化解险情,冒着自己不太通水性的危险,实施救人,该行为属紧急避险行为。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使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由于王某自己水性不好,他去救人的措施肯定是不当的,也即紧急避险措施不当,致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其自身责任难免。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据此,引起险情的某村委会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王某自身也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吉林修正律师所律师张东先咨询电话:1318066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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