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买赃车换来徒刑一年整
日期:2010.10.26 点击数:6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2版 (新农村)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为了占小便宜,买了熟人一辆无手续的赃车,结果自己被判了刑还要交罚金,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2005年秋天,邓州市一位认识被告人曹亮的人(另案处理),开一辆无任何手续的白色松花江面包车,到内乡县找到被告人曹亮,想将此车便宜卖给曹亮。被告人曹亮在意识到此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后由其姐夫将车身改为红色、挂套牌豫R41XXX驾驶。2010年5月案发,经公安机关在全国盗抢机动车信息网上对比,该面包车系陈某的被盗车辆。案发后,赃车已追退失主。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面包车价值22800元。 根据刑法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本罪的构成的要件之一“明知”应该理解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是犯罪所得,如果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是犯罪所得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被告人曹亮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吉林修正律师所律师张东先咨询电话:1318066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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