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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意外受伤被帮工人担责

日期:2010.02.02 点击数:6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2版(新农村)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2009年3月8日,袁某接受某物流托运部的委托,驾驶货车将一批食品运至收货人吴某的某配送中心。原告潘某一同跟车前往。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停车卸货时,应吴某的要求,潘某爬上车顶帮忙卸货。卸货过程中,绳子突然断裂,导致潘某失去重心,从车上摔下地面,当场受伤。造成潘某腰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9级伤残;左趾骨下支骨折构成10级伤残。潘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某赔偿损害41854.89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潘某帮助吴某装卸货物中意外受伤属于帮工行为,判决吴某赔偿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38101.64元。 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无偿帮工。庭审中,吴某辩称“没有要求潘某帮忙卸货”,即便吴某的辩称成立,由于吴某并没有明确拒绝原告的帮工,仍应视为对帮工行为的接受,不影响该帮工关系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原告在帮工活动中的意外受伤,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关于被帮工人的确定,应以原告是依谁的指示实施帮工以及谁因帮工获益作为判断标准。具体到本案中,潘某是依吴某的要求爬上车顶帮忙卸货,装卸的货物亦属于吴某,故应认定吴某系被帮工人。据此,潘某的受伤应由被帮工人即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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