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期刊 图书 报纸 视频 成果 文章 图片 政府公开信息
高级检索
首页>地方文献>特色文献>报纸>  “12315”成为官方标志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12315”成为官方标志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日期:2009.10.22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4版(时事·广告)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将“12315”标志确定为官方标志。今后,凡将该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将被驳回,凡未经工商总局授权擅自使用该标志的将受到查处。 “12315”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核准工商总局使用的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专用电话号码和短消息类服务业务接入代码,也是工商机关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和服务社会公众的重要平台。 为维护“12315”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专用性,工商总局已通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该标志的保护。一方面,在“12315”工作机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执法车辆、网站域名、宣传品以及12315联络站等方面规范使用“12315”官方标志;另一方面,对未经工商总局授权擅自使用该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 0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