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已获新农合报销,能否再获侵权人赔偿?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2版:新农村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案情】 2011年10月2日,被告唐驾驶丁所有的轿车将韩驾驶的摩托车撞倒,致使原告韩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住院,乘坐摩托车的马也被摔倒在地。被告唐弃车逃逸,致使马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队认定被告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韩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轿车和摩托车均投保交强险。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唐、丁赔偿原告韩损失共计八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 对于原告韩医疗费用部分,保险公司认为已从区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过,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首先,应正确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2003年1月10日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新农合是一种社会保险或者政策性保险。参合人根据新农合的规定获得补偿款是基于其与新农合组织之间的保险关系而来,与赔偿义务人并无任何关系。 其次,《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见,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后,并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同时也不妨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在这里,被保险人获得的就是“双重赔偿”。 最后,如果因赔偿权利人的部分医疗费获得新农合补偿而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那么就相当于把侵权者的责任转嫁给新农合组织,这种做法会因为有新农合组织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买单”,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悖于社会的公平正义,不利于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故医疗费获新农合报销后侵权人仍应赔偿,已获新农合报销部分的医疗费不再由侵权人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 1、养殖泥鳅鱼带富一村人 年份:2013
- 2、梅河口市曙光镇农家书屋藏书2万余册 年份:2013
- 3、本案能否收回大学生农转非承包土地 年份:2013
- 4、集安合力推动民营经济发展 年份:2013
- 5、集安市包村干部入户“狗不咬” 年份:2013
- 6、柳河县“乡土人才沙龙”解疑难 年份: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