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零负团费”等旅游市场乱相
日期:2012.08.28 点击数:3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4版:时事·广告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赵超、华春雨)“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甩团……对于参加团体旅游的消费者来说,最怕在旅行过程中有这样的遭遇。针对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进行了必要规范。 针对“零负团费”,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针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不高,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标准。 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要求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根据旅游纠纷中旅游者多为异地诉讼的特点,设置了特殊地域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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