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建住宅的承建方是否需要建筑资质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2版:新农村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案情: 被告王某欲改建自己农村的房子,由原二层扩建为三层,并将该扩建工程的人工整体以2万元包干的形式发包给了不具备建筑资质的包工头吴某,由吴某自行找人安排工匠修建。吴某便找到原告韦某等人为王某扩建房屋。在扩建房屋的过程中,韦某不慎踏空从未建好的三层掉下摔伤,花去医疗费若干,因未协商好韦某的赔偿费用,韦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吴某共同负担其相关赔偿费用2万余元。 争议: 王某作为房主将农村房屋的建设发包给了不具备建筑资质的吴某,是否应与吴某连带承担韦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但同时《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还规定了: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即:“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不需要建筑资质的。那么何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呢?建设部2004年12月6日制定的《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即: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是不需要建筑资质的,反之三层(含三层)以上则是需要建筑资质,受《建筑法》约束的。 本案中,王某是将两层房屋扩建成三层房屋,其应当雇请有建筑资质的公司进行,故其选用无建筑资质的吴某承建房屋的行为存在选任过失,应当适用《人赔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王某与吴某对韦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吉林易金律师所副主任律师张东先咨询电话:1318066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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