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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我国价格垄断主要呈现三种形式

日期:2011.09.22 点击数:15

【类型】报纸

【地址】 地址1

【版次】第04版:时事·广告

【入库时间】2015.05.12

【全文】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21日在第二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上说,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调查和查处了一批价格垄断案件。

从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来看,目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和查处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有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二是有的行业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三是个别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高价、价格歧视或拒绝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许昆林说,价格垄断案件来源既有举报,也有新闻媒体的报道;举报者有消费者、经营者,还有律师和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调查的案件涉及水泥、图书、造纸、保险、快递服务、日化等多个行业。

反垄断法颁布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第二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由中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五国竞争机关共同主办,主题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竞争执法”。会议旨在进一步加强金砖国家间、各国竞争执法机构间沟通合作,分享经验,增进理解,推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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